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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裁字第 175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基於從寬原則,將行政事務皆列入陳情之可能範圍,即人民對
於行政事項,於主觀上有不滿、請求或意見時,均可提出陳情。然因行政
行為並非均為行政處分,是雖屬人民得提出「陳情」之事項,尚非即屬「
依法申請」案件,而得據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467 號
  要  旨:
(一)以當事人之居住所定管轄者,如居住所不明,則以最後所在地定其
      管轄。對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之情形,如被繼承
      人之戶籍所在地不明時,應以被繼承人最後之戶籍所在地作為該條
      項所稱之被繼承人之戶籍所在地。而若被繼承人死亡時雖仍身陷大
      陸,但依憲法規定,其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分仍屬中華民國境內國
      民。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50 條及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 23 條規定,其遺產稅申報案件依法應由財政部臺北市國
      稅局專屬管轄,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基隆市稅捐稽徵處違
      背此專屬管轄規定核發系爭移轉同意證明書,對此關於遺產稅之申
      報之土地專屬管轄,並非不動產事件之土地專屬管轄,自無行政程
      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