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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8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206 號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本文、第 2  項等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
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如觸犯刑事法律部分經不起訴處分或為
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規定裁處之;參照該法第 27 條第 1  項則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準此,對於涉及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10 條第 1  項
規定之申請政治獻金許可專戶而收受獻金之行為人,以觸犯同法第 23 條
第 1  項規定提起公訴,縱經判決無罪,主管機關仍得於判決確定日起 3
年內為行政責任之裁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