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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7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台上字第 3452 號
  要  旨:
(一)共同正犯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
   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
   ,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即為
   共同正犯。故承辦或監辦採購業務之公務員,於辦理所主管之採購
   案時,對於圖利他人犯行實現所應配合之違反採購法令行為,是否
   為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整體
   觀察綜合判斷,以評價是否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之共同
   正犯。
(二)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公務員違法圖利罪,所
      稱圖利對象之「其他私人」,參照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第 38
      條之 1  第 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第 3  項規定,包括自然
      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公務人員明知違反執行職務所應遵守之政
      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案,卻直接圖非法人團體之不法利益,因
      而該團體皆獲得利益,破壞國民對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之信
      賴,已該當本罪。
(三)參與政府採購發包案之各該廠商,無論彼此間是否為關係企業,或
      各具獨立法人格,只要該等廠商均係行為人能掌控、決策,並於投
      標時,實際決定以其中一家廠商投標金額略高於另一家廠商之方法
      ,製造形式上價格競爭,而實質上不為競爭,致發包機關誤信所參
      與投標之廠商間確實有競爭關係存在,破壞招標程序之價格競爭功
      能,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即該當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規定詐術圍標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台非字第 35 號
  要  旨:
對於裁量撤銷緩刑與否,並非審查先前緩刑之宣告是否違法或不當,而係
重新檢視緩刑宣告時所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預測或合理推理,是否正確
、妥適,能否達成預防犯罪、促使當事人改過遷善目的。對此法院對於宣
告緩刑與裁量撤銷緩刑宣告,亦各有不同裁量因素、義務與目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45 號
  要  旨:
裁判書以公開為原則,僅專門針對裁判書公開設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
定,始得例外不予公開;而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乃為平衡人民
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得不含自
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並無侵害隱私權之
虞,亦無須區分刑罰之輕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11 號
  要  旨: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主旨、事實、理
由及其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及第 9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公
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
釋字第 382  號解釋理由書第 2  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
任關係,雖為行政契約,惟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事由之一,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
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
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惟法定解聘
事由有多款情形,原處分未明確指出究係依據何條項規定,自有違上開行
政處分明確性原則。又原判決認被上訴人解聘上訴人,係依行政契約,非
基於行政處分所為,亦有未洽。

參考法條:行政程序法第 5  條、第 96 條第 1  項(88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

5 裁判字號: 106年上訴字第 360 號
  要  旨:
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固為刑事法上原則,然非謂故意過失之
外,即無犯罪與刑罰之可言;亦非謂犯罪行為之處罰,必以故意過失為其
成立條件。是以,凡在法律規定非以故意過失為成罪要件之場合,則行為
人縱無故意過失存在,亦仍須就一定之事實或狀態負其刑罰上之責任,則
屬諸例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748 號
  要  旨: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規定所為緩起訴處分之性質,乃
附條件之便宜不起訴處分;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依同法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對被告所為之措施及課予之負擔,係一種特殊之處遇措
施,並非刑罰。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經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行政機關自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次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係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及公務
員頒訂作為裁量之基準,而將各種違章情形依其情節類型化,分別適用不
同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因此凡與參考表類型相同者,裁罰機關如認為該個
案並無特殊之處,而依參考表之金額或倍數予以裁罰,其裁量理由與參考
表相同者在處分書上可予省略。是以系爭裁罰參考表,乃上級機關為協助
下級機關或屬官,依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
範效力之裁量基準性行政規則。其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
之效力。參照該裁罰參考表之使用說須知明可知,裁罰機關就一般違章類
型化之案件,依該參考表裁罰,尚難認有裁量怠惰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