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易服社會勞動與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適用關係 」會議紀錄
有關鄉民代表具備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所定要件應由該縣府解除職權, 嗣因依修正後之刑法規定易科罰金後,是否仍得行使鄉民代表職權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