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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793 號
  要  旨:
合法經營之砂石業者未經許可在河川區域內設置鋼管以排水,應依程序向
主管機關查詢申請,且砂石業者登記時即須檢附地籍實測圖及廠區位置等
資料,本已對所申請之砂石採集區域相當熟悉,故於已知核准之範圍狀況
未經許可在施設鋼管使用,核屬故意。行政機關所作之罰鍰新臺幣 60 
萬元,並限期於文到 30 日內回復原狀之處分並無不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