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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台上字第 3245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不為價格競爭罪,係以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
格之競爭,為犯罪之構成要件,即為俗稱「搓圓仔湯」。乃指行為人以上
開方法,使參與投標之廠商,不為價格上之競爭。倘若廠商原無參與投標
之意願,係應行為人之請求而參與陪標,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而犯該罪之可言。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82 號
  要  旨:
有意參選者欲登記為候選人,主管選舉委員會除審查參選者是否符合公職
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之積極資格外,亦須審查其是否構成同法第
26  條各款規定之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經審定具有候選人資格
者,方有適用該法第 34 條第 3  項、第 38 條第 1  項第 4  款等規定
之抽籤、公告姓名號次等後續程序。中央選舉委員會 87 年 6  月 4  日
中選法字第 77014  號函釋固針對參選者於登記截止日後方遭判決確定之
情形,以公告前是否執行完畢處理候選人資格問題,然與登記截止前已遭
判決確定之情形仍屬有別,自難一概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