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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2179 號
  要  旨:
刑法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為既成犯,於持有人
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成立。至於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第 1  款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
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其行
為則為具特定身分之人,將明知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以上二罪之構成要件,截然不同,其實行行為並非有完全相同或局部同一
之行為,亦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台上字第 4596 號
  要  旨:
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至第 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或在偵查中自白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依同條例第 8  條第 1  項前段或第 2  
項前段規定減刑。惟縱被告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仍應依刑法第 38 條
之 1  諭知沒收、追徵,俾於案件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
另,受刑人及羈押被告雖可吸菸,但香菸來源、品牌及數量受一定限制,
且須依規定申購;經准許送與受刑人及羈押被告之物品,均應登記,從而
若監所管理員為受刑人或羈押被告遞送物品,即屬遞送違禁物品而違反法
規命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4210 號
  要  旨:
參諸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第 1  款之規定,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記入帳冊
,乃不同的犯罪實行行為暨態樣,所謂會計憑證指填製同法第二章第  15
條至第 17 條所指之憑證,而所謂記入帳冊,則指記入同法第三章第  20
條至第 23 條所指之會計帳簿,故若將明知為不實會計事項所記入的帳務
文件籠統記載為帳冊,復無符合同法第 20 條至第 23 條規定的會計帳簿
可考者,該事實認定即失其憑據,而有認定事實未依證據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087 號
  要  旨:
教師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所謂「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等情形
,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而不確定法律概念之事實認定有無錯誤,或該認
定是否顯然違反一般評價標準而已達違法程度,則屬法律解釋及適用之問
題,若高等行政法院就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結果,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即
難謂有判決不適用法規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
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
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
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
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
,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