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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3 條
現行條文: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323 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修正前原條文 回頁首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
          者,關於本章之罪,以文書論。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文書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
          罰金。

第 323 條 電氣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