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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24 號
  要  旨:
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 29 條第 1  款既規定「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屬國軍違紀態樣之一,所稱「言行不檢」自係指「行為踰越規範及破壞
紀律」而言。軍官士官觸犯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之竊錄身體隱
私部位罪,更嚴重斲傷軍譽,確屬行為不檢之違失行為,該當於陸海空軍
懲罰法第 15 條第 14 款所規定「其他違失行為違反國防部頒定之法令」
之要件,其既經懲罰評議會決議應受撤職懲罰處分,並經權責長官核定,
自屬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 10 條第 4  款所定「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規定應撤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