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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易更(一)字第 2 號
  要  旨:
行為人於會議進行中,對於審議中之法案主張不同而與告訴人發生言語衝
突,延續至會議主席宣布休息後仍持續爭執,並以懷疑告訴人動機之方式
企圖減弱告訴人主張之正當性,其言論固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然因與
會議事項有直接相關,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50 條所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矚訴字第 1 號
  要  旨: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
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
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
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
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
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
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
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
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
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9年易字第 138 號
  要  旨:
一人發表文章,非意在評論事件,而是欲侮辱我國駐外機構及該機構公務
員依法執行之職務,有公然侮辱犯意;另一人認同該文章符合其目的,指
使其為首之社群軟體群組中成員使該文章引發熱議,造成前述機構及公務
員依法執行之職務受其指責、侮辱,兩人有散布該文章之共同犯意及行為
分擔,應構成刑法第 140  條第 1  項之侮辱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及同
條第 2  項侮辱公署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