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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矚訴字第 1 號
  要  旨: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
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
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
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
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
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
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
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
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
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警察為預防危害,而對民眾施以管束之行為,係屬即時強制行為,其性質
屬事實行為,本身並未包含有創設、形成、變更權利義務內容,並非對外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行政處分。而警察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將管束乙事通知被管束人或其家屬或其他關係
人,亦僅係單純事實通知或理由之說明,並未對被管束人發生任何法律上
效果,僅屬觀念通知,亦非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