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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3年易字第 159 號
  要  旨:
按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加以
妨害為要件;而公務員之範圍,依同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包含限於
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或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
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係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次按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依兵役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
定,並無現役軍人身分;且其非經國家考試及格,亦未經人事銓敘合格實
授任用,參照前揭說明,替代役人員非身分公務員;至於是否屬於授權公
務員,則應視其工作性質於事務要件上,是否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
力行為資為判斷。若依其役別所擔任之工作符合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情形者,應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如
在該替代役男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加以妨害行為,自構成刑法第 135  條
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矚訴字第 1 號
  要  旨:
所謂煽惑,是指一般大眾本無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或雖有犯罪或違法
抗命的意思,但仍未著手實行時,因行為人的煽動或蠱惑行為,而使其萌
生或更堅定其犯罪或違法抗命的意思。學運領袖們的抗議行為係表達其當
日之行動目的,以佔領議場之方式阻止立法院開會,屬言論自由的保障範
疇,難謂有勸誘或慫恿鼓勵不特定第三人自立法院外進入立法院內之煽惑
情事。此外,刑法第 306  條所稱之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住宅
或建築物而言,而有無正當理由,則不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需依違法
阻卻事由之一般原理,視其行為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以為斷。因此,佔領
立法院的行為若符合公民不服從之要件,足認其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欠
缺實質違法性,係有正當理由,自與無故之構成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348 號
  要  旨: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委託公務員,係以受國家、地方自
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其要
件。所稱「依法委託」,應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
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委託;倘係依私法契約委託,則僅屬履行私法契
約義務之契約當事人,並非委託公務員。又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必其受託之公共事務與委託機關之權限有關,並因而於
受託範圍內取得行政主體身分,而得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職權
。若僅係在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
,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尚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委託公務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4 號
  要  旨:
按大學自治為憲法第 11 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
學習之事項,享有自治權,其自治事項範圍除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
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第 450  號及第 563  號、第 626  號解釋參照),俾大學得藉以篩
選學生,維繫學校品質,提升競爭力,並發展特色,實現教育理念。大學
對於入學資格既享有自治權,自得以其自治規章,於合理及必要之範圍內
,訂定相關入學資格、課程設計、學力評鑑及畢業條件。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5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26 號
  要  旨:
按公務人員受機關之懲處,倘其處分內容未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或對其
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未有重大影響,核屬內部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
非屬行政處分,公務人員僅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尋求救濟,不得提起復
審、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10年訴字第 1517 號
  要  旨:
按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中所稱「不適服現役」,
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針對受評人是否「不適服現役」所作成的考評判斷
,行政法院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承認其就此等事
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而對其判斷採取較低密度的審查,僅於行政機關的
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始予以撤銷或變更。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