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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6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11 號
  要  旨:
電子遊戲場業違法經營而勒令停業後,頂讓營業之業者對於不應核准准讓
登記之違法處分,縱非明知,亦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2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140 號
  要  旨: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且賭
博行為所獲致之不法利益甚鉅,同時影響社會安寧,故地方主管機關審酌
相關證據,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
權責自行衡酌,以原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
有違法之情形。又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犯罪行為,客觀上已
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未給予
受處分之業者陳述意見機會,而據以裁處,尚難認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18 號
  要  旨:
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旨在將違失行為構成要件明確化,惟於列舉
13  款違失行為後,無法鉅細靡遺地逐一予以規定,為避免遺漏而為第
14  款概括規定,並將未詳列之違失行為限於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
部頒定之法令,始足該當,避免主管長官有過大之自由心證空間,主管機
關據職權參照上開法律所例示違紀事由及概括規定之本旨而訂定之行政規
則,與立法目的相合,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行為人於常規就寢時間在
營區聚眾打麻將,違反常規作息,將有導致無法養精蓄銳以因應常規訓練
之虞,且對於國軍軍隊紀律暨榮譽形象之維護以及國軍戰力之鞏固有所損
害,應堪認係社會通念所不容許之舉止,該當於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
第 29 點第 1  款規定所謂「言行不檢」之違規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077 號
  要  旨:
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係指行政權力在侵犯人民權利時,除須有法律依據外
,其實施公權力行政行為的手段與行政目的間,應存在一定的比例關係,
即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
法性,比例原則要求方法與目的之均衡。凡採取一項措施以達成一項目的
時,該措施必須為合適、必要及合比例之方法。又按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
例原則,應就行政機關對於個案之處理,其目的與手段間有無適合之比例
,而非將所有行政行為比較分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