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66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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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9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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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電子遊戲場業違法經營而勒令停業後,頂讓營業之業者對於不應核准准讓
登記之違法處分,縱非明知,亦屬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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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裁字第 21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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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命令停業處分係為防止違規情事再犯,藉收管制行政秩序之目的,且賭
博行為所獲致之不法利益甚鉅,同時影響社會安寧,故地方主管機關審酌
相關證據,依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已足認涉及賭博情事具體明確後,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 條第 l 項第 6 款及第 31 條規定,本諸
權責自行衡酌,以原處分命業者立即停止營業至法院判決確定時止,難謂
有違法之情形。又業者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涉有賭博犯罪行為,客觀上已
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第 5 款規定,行政機關未給予
受處分之業者陳述意見機會,而據以裁處,尚難認違行政程序法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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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9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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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陸海空軍懲罰法已明定懲罰種類、違失行為及懲罰程序。而行為人是否應
受懲罰處分及懲罰處分之種類則由主官編階為上校以上之機關、部隊或學
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會議決議事項應陳權責長官核定。懲罰處分應依權
責核定發布並完成送達程序。懲罰處分應載明處分原因及其法令依據,並
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又行政處分在未對外生效
之前,尚不成為行政處分,僅屬行政內部行為,對外生效必須送達或以他
法使當事人知悉。行政處分生效之方法,在書面作成之處分,應送達相對
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非書面之處分,則應以適當方法使其知悉。則部
隊依同法第 30 條第 8 項規定,將完成權責長官核定之懲罰處分送達於
受處分人,該懲罰處分始因此對外生效,成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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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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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規定中所謂「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係指行政處
分因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不能再以通常之救濟途徑,加以撤銷或變更,
而發生形式確定力者而言。故非經實體判決確定之行政處分,符合上開規
定者,當然得依上開規定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若經行政法院實體確定
判決予以維持之行政處分,關係人可依再審程序謀求救濟,故不在重新進
行行政程序之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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