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
22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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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1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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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公共危險,非單純自傷行為。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
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屬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
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
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安全,確保社會治安,及增進營業小
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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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8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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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非法吸用安非他命雖屬自傷行為,惟吸用者從事駕駛行為,影響乘客以及
用路人之安全,已涉及公共危險,已非單純自傷行為。就此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限制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
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係為保障乘客之安全,由
立法機關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
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以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
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並無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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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7年判字第 4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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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可知有關公務
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程序,應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其申
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應依公務人員人事法令之規定。又按性騷擾防治
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職場性騷擾事件,其成立或不成立之
基礎事實,若與性騷擾防治法第 12 條、第 24 條及第 25 條規定無涉,
亦無性騷擾防治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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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5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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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受理申辦機關固掌有前科資料,惟此前科資料於
登錄時可能發生疏漏;受理機關亦可能無法於申請時逐一詳查,難免發生
查核有誤之情形,且實務上申請人既已出具並無相關違法前科之切結書,
則主管機關撤銷違法發給計程車駕駛人執照處分,尚難認有違反信賴保護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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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3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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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件醫師因犯刑法強制性交罪而受刑事有罪判決,然刑法強制性交罪係就
個人對於病患性自主權之侵害行為而給予非難,其構成要件評價之重點並
不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醫師身分或身兼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對照醫療法
第 1 條所揭示該法律之立法目的係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
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參以同法第
2 條、第 4 條、第 18 條及第 108 條規定均係規範「醫療機構」之定
義及其在從事醫療業務時所負行政法上義務,其與刑法強制性交罪之規範
目的及規範對象顯不相同,蓋醫療機構執行醫療業務之良窳不但牽涉醫療
事業之健全發展、醫療資源之合理分布,更涉及醫療品質及病人權益之維
護,對於國民健康影響層面甚廣,自難認刑法強制性交罪與醫療法第 108
條第 6 款所規範之行為屬於法律上之相同行為,自無違反行政罰法第
26 條所定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情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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