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 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 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