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9 次)會議紀錄
為保護已購屋使用之第三人之利益,可本於行政指導,積極輔導住戶改善 相關設備及備齊相關書件,儘速補正或再次提出使用執照之申請,至於住 戶因此所受之損失,係其與建商之私權問題,應由其自行循民事途徑解決
為免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有違法情事影響政府清廉形象,檢 送「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資料提醒技術服務或工程廠 商注意法令規定並請於投標前檢附切結書
因建築師法、政治獻金法、技師法、貪污治罪條例內容修正,配合修正「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或其人員切結書」。各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請併同切結書納入招標文件辦理
簽訂分管契約後不得重新協議規避原已確定之違規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