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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1年台上字第 168 號
  要  旨:
刑法第 26 條規定之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但其行為未至侵
害法益,且又無危險者而言;其雖與一般障礙未遂同未對法益造成侵害,
然須並無侵害法益之危險,始足當之。而有無侵害法益之危險,應綜合行
為時客觀上通常一般人所認識及行為人主觀上特別認識之事實為基礎,本
諸客觀上一般人依其知識、經驗及觀念所公認之因果法則而為判斷。至刑
法第 27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之中止犯,則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為要件,是除了具備一般未遂犯的成立
要件之外,必須其結果之不發生,係行為人主觀上出於自願之意思,及客
觀上因而中止實行犯罪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始足語焉。若係因外在非預
期之障礙事由,致未對法益造成侵害或結果不發生者,則屬障礙未遂之範
疇,尚非不能犯或中止犯。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270 號
  要  旨:
依公司法第 12 條規定,公司之登記雖非生效要件,卻為對抗第三人之要
件,公司辦理增資於董事會決議發行新股之日,即已生效,如登記之內容
與事實明顯不符,除滋生股東之困擾及訟源外,且易損及主管機關登記之
公信力。是以,原處分依據行為人刑事確定判決所認定公司股東臨時會及
董事會議事錄係偽造文書之犯罪事實撤銷系爭相關登記事項,乃對外直接
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處分,自屬行政訴訟審判範圍。當事人提
起撤銷訴訟,一經勝訴確定,即為具有對世效力之形成判決,原處分溯及
失效,依行政訴訟法第 215  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受其拘
束,原處分一經撤銷,公司之公司登記自有回復增資登記之可能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重上更(三)字第 156 號
  要  旨:
按藥事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藥品之認定,應以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認定公告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所
記載之藥品為認定之依據。若行為人行為時所製造之產品並未被列為藥品
,則製造行為尚非製造偽藥。又該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
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若違反該條規定,應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
,處以行政罰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0年東簡字第 358 號
  要  旨: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
有登載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
構成,若他人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
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該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關於
結婚之戶籍登記,戶籍機關當僅有形式審查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是若明知
無結婚之實,卻使戶政機關之公務員為結婚之登記,自構成刑法第 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203 號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9 條第 1  項處罰使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旨在防止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以維護
臺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所謂非法,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凡評
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是若在大陸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
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憑以進入臺灣地區,其所
持之入境許可文件雖係入出境主管機關所核發,形式上為合法,但參照行
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其
信賴不值得保護,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裁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371 號
  要  旨:
刑法第 212  條以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
營利事業登記證為主管機關所核發取得合法營業之證明,屬刑法第 212
條之特許證;又其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
原本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製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
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

裁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832 號
  要  旨: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
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
承包者,不在此限。」乃在規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優先決標予原
住民廠商,並非因此得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