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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台上字第 2594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所謂「法令」,依
其立法理由之說明,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
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者。亦即限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所
稱之「法規命令」而言;並不及於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指「上級機關對
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之「行政規則」。倘
僅違反具有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則屬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之範圍,
尚非圖利罪規範之對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基簡字第 173 號
  要  旨:
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稱間接故意,乃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
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縱行為人在提供金融帳戶予詐
騙集團使用時,其主觀尚無「必然引發該詐騙集團萌生恃以實施詐欺犯罪
」之確信,然衡諸常情及行為人智識暨社會經驗,行為人對於提供自己帳
戶予他人使用,可能足以使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犯罪一事,理當有所預
見而仍交付,則行為人主觀上自有容許自己帳戶經詐騙集團恃以實施詐欺
犯罪之間接故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