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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88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53 號
  法律問題: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已於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施行,同月五日生
效,依舊法之規定,行為人一違反同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之情形者,即應科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而新法係修正為:「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而逾期未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
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設行為人於新法生效前,違反該法第十四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之
情形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中央主管機關無從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行為人亦無從「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措施」,法院於新法生效後應如何裁判?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0950802827 號
  法律問題:
被告係替代役男,自 90 年 9  月 3  日起奉派至屏東監獄擔任備勤、崗
哨、巡邏勤務。竟於 90 年 9  至 10 月間,違背職務,受前開監獄受刑
人委託外出代購第三級毒品 FM2,並收取共一千一百元之賄賂。法院於
93  年 5  月 5  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判處有期
徒刑 2  年 6  月,褫奪公權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