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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抗字第 188 號
  要  旨:
國家賠償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訴訟提起後,得合併請求損害賠
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其目的在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得附帶提起不同審判之
訴訟,使行政訴訟與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加以連結,而具訴訟經濟,惟其
仍不宜限制解釋為客觀訴之合併,而係就同一原因事實所請求之國家賠償
事件,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法
院依此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倘行政訴訟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情形而經裁定駁回,其附帶所提起國
家賠償訴訟,因屬附帶請求,故不得單獨提起行政訴訟,自得一併裁定駁
回。行政法院如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則應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
之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79 號
  要  旨: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立法機關充分考量各相關因素及權衡相關價值後完成
立法,在客觀法律秩序及實存社會環境並未出現法律漏洞或形成合法而不
正義之現象時,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當不得以填補
法律漏洞為由而違反立法意旨造法。立法機關既充分考量警察人員工作性
質特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為特別法,應有較嚴格之規定,而明定警察人
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免職事由,以未宣告緩刑或未准
予易科罰金為要件,在客觀法律秩序及實存社會環境,並未出現法律漏洞
或形成合法而不正義之現象,法院依法審理具體個案,適用法律,當不得
違反立法意旨,亦無類推適用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