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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6年台上字第 536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於定義何謂採購法所稱之財物時,固將生
鮮農漁產品除外,然並未設有排除其得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財
物合併辦理採購之規定,則於適用政府採購法合併採購者,自仍應受該法
之約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台上字第 3 號
  要  旨: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圖利罪,公務員於
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因而凸顯個
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
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前述「不法利
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
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故公務
員連續違法洩露兩日之河警不定期夜間巡查資訊,致使前述期間公司之盜
採砂石犯行免遭查緝,得以續行盜採獲利,其客觀上違背應遵守之禁止規
範,而凸顯趁機盜採砂石之公司之特殊利益,係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
該公司所得之利益,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屬同條項款規定之不法利益
,且與該公務員違法洩密之違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1017 號
  要  旨:
行為人如已知悉法規所禁止或要求應為之行為義務大致為何,就該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而言,行為人即已具備不法意識,應無適用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予以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餘地
。至所謂「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況,如以行為人本身之
社會經驗及個人能力,仍無法期待其運用認識能力而意識到該行為之不法
,抑或對其行為合法性有懷疑時,經其深入思考甚至必要時曾諮詢有權機
關解釋,仍無法克服其錯誤時,始具有所謂「無可避免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104 號
  要  旨:
查施○祥係暻○公司負責人,緣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於民國八十九年十
月間辦理「九十年度各項材料及廢料搬運外包」之勞務採購案,施○祥有
意承攬該案,但恐參與投標之合格廠商未達三家,為確保招標機關確能開
標決標,並使暻○公司能順利得標,竟與施○興、吳○錦基於犯意之聯絡
,要求準備巍○、謙○二公司參與投標之公司執照及押標金等相關資料,
而以施○興、吳○錦所屬之巍○、謙○二公司名義投標,且標價須高於暻
○公司,共同著手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核被告三人所為,均
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未遂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93 號
  要  旨:
消防法第 9  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所稱消防安全設備檢查
,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等有關消防設備的定
期檢修及申報,與建築法第 77 條有關建築物的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不同
,並無完成消防法所定消防設備的定期檢修及申報,即可豁免辦理建築法
所定建築物定期檢查簽證及申報的依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26 號
  要  旨:
都市計畫法關於細部計畫的擬定、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蒐集公民意見
交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核定發布實施等規定,業已綜合考量基本權
的種類、限制的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
性、有無替代程序或各項可能程序的成本等因素,並無違反正當行政程序
原則。

7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918 號
  要  旨:
直轄市政府基於都市計畫法規定之授權,得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的土地,
限制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的使用,並於細部計畫書圖表明「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事項,其屬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稱「依都市計畫法所發布
之命令」,且與法律保留原則亦無違背

8 裁判字號: 108年訴更二字第 85 號
  要  旨:
按勞工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仍留在工作場所,不僅可合理推認勞工
乃係在提供勞務,且雇主若對於勞工加班採取不鼓勵的立場甚或反對勞工
加班,亦得事先或隨時採取必要之防止措施,以避免勞工加班,而非消極
容任勞工滯留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卻又拒絕給付加班費,而平白受領勞工
提供勞務之利益。次按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提供勞務,雇主未
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即有依行為時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給付加班費之義務,並不因公司設有申請加班制度而得以免除,亦
不因員工事後未申請加班費,即得逕行推認係員工自行放棄權利而解免雇
主支付加班費之義務,反而雇主應主動查明勞工於延長時間是否確實提供
勞務,於核實後主動提出或給付加班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737 號
  要  旨: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
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
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
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
。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
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
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