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妨害投票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禠奪公權四年緩刑四年,嗣上訴經 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應予解除議員職權規定乙案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0 條所定情事,應屬刑法妨害投票罪之特 別規定,自適用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規定,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至曾 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1 條之罪,因該條規範之選舉屬政治性投票 ,非屬法定選舉,故不適用刑法妨害投票罪及公職選罷法第 26 條第 3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