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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裁字第 1578 號
  要  旨:
人行陸橋之設置係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此種設定應屬對物之一般處分。
至於陸橋之興建,是否使人民在法律上之權利或利益受損害,係屬行政處
分成立後應審查之要件,尚難以此而否定行政處分之成立。

2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60 號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聘僱未經許可
、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必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
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始構成該法第 63 條第 1  項之處罰要件。
所稱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亦必行為人明
知其為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者,始符合該要件
,如不知其係非法外國人,而予誤用,因欠缺違反行政罰之認識,自不應
予以處罰。是以,雇主如已就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
二要件,要求外國人提出證件,以具體過失之注意義務加以審查,即應認
其已盡義務,自無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
故意或過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191 號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意及過失原則上均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
成要件事實為其判斷標準。而現行綜合所得稅制,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
規定,係採自行申報制,凡取有應課稅所得之納稅義務人即應誠實向稽
徵機關辦理申報。是以,納稅義務人漏報以低於市價,購買公司之庫藏
股之所得及短報獲得自公司買回庫藏股之所得之行為,主觀上雖無明知
並有意使其發生之故意,但至少有應注意而不注意情事之過失,不得以
錯誤認知推論無故意或過失,而卸免誠實納稅之義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88 號
  要  旨:
按大陸船舶須取得許可,始得進入臺灣限制水域,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
從事違法行為或經主管機關驅離無效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
員。次按大陸漁船確係於臺灣限制水域從事探尋、誘集海洋漁業資源,並
下網為漁撈,此舉即屬遠洋漁業條例第 4  條第 1  款規定之漁撈作業,
縱漁船尚未起網,仍不影響漁撈作業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