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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82600 號
  要  旨: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
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
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
2 發文字號: 法檢字第 10104149290 號
  要  旨:
民眾向司法警察人員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事件調查時,因涉及承辦人員
或其他在場人員之個人隱私權益,除有當事人允諾或法律明文規定者外,
其隱私權之保護與一般人並無二致,民眾得否自行錄音,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原則上應經在場人員之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