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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台非字第 54 號
  要  旨:
圖利罪所保護之法益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行為人將自己所有之香
菸違規贈與管理員,並未損及執行職務之廉潔,自不能以該罪相繩。且行
為人違規贈與香菸予管理員,本身並未取得任何利益,管理員亦未取得構
成要件中所謂之不法利益,亦不能對行為人科予刑責。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3年台上字第 3495 號
  要  旨:
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之想像競合犯,指一個犯罪行為,因其行為之結果觸
犯數個罪名,基於訴訟經濟及罪刑均衡等原則之刑事政策考量,以法律明
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同條後段之牽連犯,則係數個犯罪行為,行為
人本欲犯某罪,但實施該罪之方法或結果,又觸犯其他罪名,基於同上因
素考量,法律亦明定使其從最重之一罪處斷。又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及貪
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公務員圖利罪,均係關於公務員職務上
圖利之概括規定,必其圖利之該行為不合刑法或貪污治罪條例各條特別規
定者,始受本罪之支配,倘其圖利之行為合於其他條文或款項之特別規定
,即應依該特別規定之罪論擬,無再適用本罪之餘地。故依據法令從事公
務之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倘同一行為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自應
依上開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受賄罪特別規定論處,無再論
以上開概括規定圖利罪之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上訴字第 83 號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圖利罪其中「明知違背法令」
之構成要件,所謂「明知」,係指須具圖利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即主
觀上有違背法令以積極圖取不法利益之意思,客觀上並將該犯意表現於行
為,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61 號
  要  旨:
國軍退除役官兵依照退輔條例所享有之就業、就醫、就養、就學、優待及
救助等權益,均係因國軍退除役官兵之身分該當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條例相關規定而取得,是退除役官兵一旦因犯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
經判處徒刑確定者,依同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自得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其權益及相關給付
,並無裁量餘地,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簡字第 569 號
  要  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9  項固規定,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
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惟基於國庫資源之有
限性,為求資源分配之最大效率,依據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9 條
規定,退除役官兵就學所需學雜費,除依規定免繳者外,由輔導會補助之
,成績優異者,得予獎勵;其補助及獎勵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
院核定之。準此,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2  項
規定,申請人曾領取較高層級輔助或獎勵者,不得再申領較低層級或同層
級校院之補助及獎勵,係遵循母法授權所制定之分配獎助金規範,並無違
背或逾越母法規定之情形,亦未悖離憲法增修條文之精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