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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上訴字第 1809 號
  要  旨:
按照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5 款規定,對於主管、非主管
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
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或直接或間接圖利自己或其他私
人因而獲得利益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33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授權主管機關得補充認定該條項第
1 至 7  款以外其他「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以為機關不予
發還押標金或追繳已發還押標金之法令依據。廠商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之罪者,業經工程會依法發布函令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其押標金應不發還或追繳,是以機關對廠商得依此函令追繳押標金。又
機關對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而有行政程序法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消
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消滅時效期間應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017 號
  要  旨:
(一)所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係指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
      人,在其「受託事務」範圍內始視同為政府機關。
(二)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對象為「行政機關」,
      如非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而係向非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
      ,即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權利,自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