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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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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0920 號
要 旨: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與村(里)辦公費,性質上均為處理村(里)事務 公款,僅支用核銷程序繁簡有所不同,又村(里)長得否以不服提列辦公 費決定為由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應由受理訴願機關或受訴法院具體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