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86 號
  要  旨:
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固規定,第 1  項各款人員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
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然依該款之規定,須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未共
同生活、無扶養能力及已結婚三項要件,始不列入社會救助法第 4  條之
1 所定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如申請人之兄弟姊妹,雖未與其母親同住
,但有撫養其母親之事實,自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3  款所
規定之要件不符。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017 號
  要  旨:
(一)所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係指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
      人,在其「受託事務」範圍內始視同為政府機關。
(二)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對象為「行政機關」,
      如非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而係向非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
      ,即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權利,自不能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