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台上字第 956 號
  要  旨:
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其給予公務員賄賂之不法報酬須與
公務員之違背職務行為具有一定對價關係,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及受
賄雙方之意思達成一致,行賄者所交付之不法報酬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
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亦即以賄賂或不正利益買通公務員
,使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足當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58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
用裁處時法律。但裁處前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
務人之法律。該條所稱「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再訴願及
行政訴訟決定或判決。是本件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
嗣於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其罰鍰上限較修正前規定為低,有利於納
稅義務人,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即應適用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國稅局未及適用,
原判決亦未及糾正,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