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24 號
  要  旨:
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 16 條安置榮民就養規定之意旨,係政府為
使身心障礙或年老無依且無工作能力者,能獲得安定生活,頤養天年所立
之規範。而國軍退除役官兵享有榮民權益係由上開條例直接規定賦予,並
非由退輔會作成行政處分所核給,其一旦因內亂、外患、貪污或殺人罪經
判處徒刑確定者,即應依法永遠停止其就養權益,亦即當然發生永遠停止
權益之法律效果,權責機關乃逕行適用該規定,停止榮民權益之給付,並
毋庸另行作成廢止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1258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本法或稅法之規定,適
用裁處時法律。但裁處前法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最有利於納稅義
務人之法律。該條所稱「裁處」,依修正理由說明,包括訴願、再訴願及
行政訴訟決定或判決。是本件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
嗣於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其罰鍰上限較修正前規定為低,有利於納
稅義務人,則依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3  規定,即應適用 98 年 5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國稅局未及適用,
原判決亦未及糾正,自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