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依政府採購 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是否公開,依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及其立 法意旨,本於職權決定。縱採購機關決定不予公開,該預算仍非秘密預算 ,除有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 該預算尚非依法不應公開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