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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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16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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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教師與私立學校間,其基於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雖為私法契約關
係,但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就私立學校報
請對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所為之核准,有使學校得對教師為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行為發生效力之效果,性質上為形成私法效果之行政處分,
是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教師自可對該核准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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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2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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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若有不服,應
先聲明異議及依法踐行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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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3年判字第 4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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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行政處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先依訴
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
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始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如未經訴
願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包括以變更或追加新訴之方式為之,均為法
所不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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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4年判字第 5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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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在法律明定行政執行行為之特別司法救濟程序之前,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
如不服該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為異議決定者,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至
何種執行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應依執行行
為之性質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個案認定。其具行政處分之性質者,應
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對於行政執行法上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行為,義
務人若有不服,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9 條之規定聲明異議,倘經該直接上
級主管機關作成異議決定,義務人仍表不服,應依法踐行訴願程序後,以
執行機關為對造,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而同法第 29 條
規定代履行執行費用之預估及繳納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義務人若有不服
,自應依該救濟程序辦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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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6年判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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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水利主管機關依法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係依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對物之性質及法律地位所為規制之公告,其性質應屬對物之一般處
分,且屬獨立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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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8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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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直轄市政府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對特定範圍內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為河川區之公告,性質上屬於對物之一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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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9年判字第 1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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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訴願人在合法期間,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而誤向非主管機關表
示不服原處分之意思者,均應認為已有訴願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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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11年抗字第 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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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市地重劃併同核定重劃範圍之准駁決定,如為
經聽證作成書面之行政處分,不服該行政處分者,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
訴訟救濟,其法定不變期間之計算,亦不因相對人錯誤提起訴願而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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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95年判字第 13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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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行政處分未為救濟期間之教示者,並不影響該行政處分之效力。
(二)交通部電信總局改制後留任人員就待遇差額補足問題所簽立之書面
切結書,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簽立之當事人自應受該約定內容之
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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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5年裁字第 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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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下命國民小學追回該校人員溢領交通費之指示,不具行
政處分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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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9年判字第 4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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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
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本
件原判決關於原處分一為行政處分,而非被上訴人所稱之觀念通知,及原
處分一、原處分二均無所謂一望即知之明顯重大瑕疵,尚難認為無效等節
,均已詳述其理由,因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其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
應適用之法規並無違背,與解釋判例,亦無牴觸,並無所謂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情形。又上訴人已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起訴願,原審自無庸將該
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又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並不以經訴願程
序為必要。另上訴人如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上開訴願決定有所不服,本得
依法提起訴訟,原判決尚無理由不備。是上訴意旨徒以原判決就原處分一
之訴願結果如何未詳加調查等詞,指摘原判決有於審判期日應調查事項未
予調查而理由不備之違法云云,所訴尚不足採。故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背法
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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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100年金上字第 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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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所謂「原股東新股認購權」,係指原股東於
公司發行新股時有優先認購之機會,倘原股東依公司所定配股比例、股價
及認購期限表示認股者,公司即不得拒絕原股東之認股,應接受其認股。
此項規定僅係賦予原股東優先認股之機會,而原股東行使新股認購權時,
乃對公司之增資為「認股行為」。至於「認股行為」之法律性質,係認股
人與發行公司間之以加入公司為目的之一種契約。因而原股東新股認購權
僅因公司不得拒絕原股東之認股,乃被認為性質上與形成權相似,惟尚不
得以此特性遽以否認公司對外之公告招募非為要約,原股東之認股非為承
諾。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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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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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
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該係針對人民對行政機關有所請求時,
明定採取發信主義,此與同法就行政機關對於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其
他行政行為之通知係採取到達主義者,尚有不同,不得混淆。又對於行政
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
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第 2 項
亦定有明文。故抗告人雖誤向無管轄權之南投監理站提出申訴,然係因舉
發通知單上所載之應到案處所錯誤所致,自應以抗告人向南投監理站提出
陳述時,視為向原處分機關聲明不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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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10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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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係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第 4 款授
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該規則第 2 條規定,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之許可及管
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辦理。同規則第 4 條規定,本規則之
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規則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補習班學
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同規則第 48 條第
14 款規定,補習班有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教育局得
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
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核未逾母法授權之範圍及目的,自有法之拘束
力。又申訴爭議的處理是否於 15 日內妥適處理,雖非以處理結果必須符
合消費者要求為要件,但也不是以當事人個人主觀的想法為依據,應該從
客觀的角度觀察。若短期補習班與消費者約定退款日後,就此得以企業經
營者內部機制管理的退款時間,卻率然未經同意片面更改退款時間,進而
造成未能依原先約定時間退款的情境,依客觀的角度觀察均已逾 15 日,
衡酌當係所稱未於 15 日內妥適處理之情形,縱之後已給付退費,亦無法
為有利補習班的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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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100年訴字第 2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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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之
情形,即可移送執行。而執行機關對於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僅得為形
式之審查,判斷是否有形式上行政處分存在,如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可
判斷為形式上合法之行政處分,應得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如有疑義,應
由移送機關釋明及負責。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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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100年簡字第 2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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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所稱之病媒防治業者,依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規定,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 1 年施作紀錄,如違反該條規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自得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規定處罰。又病媒防治
業者申請停業,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
則第 8 條規定,應自停業日起 15 日內,檢附原許可執照向主管機關辦
理備查,不得擅自向其他非主管機關申報。如病媒防治業者已於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申報之限期內,將停業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致不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49 條之處罰要件,係原處分是否存在
違法事由應予撤銷之問題,而非原處分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無效
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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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2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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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執行法上所稱之「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係指義務人依法
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
當期間履行,並於上開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逾期
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
員代履行之。而代履行之先行繳納,係為避免執行機關代履行後,義務人
無力繳納或拒不繳納費用而失去代履行之目的,因而在執行機關代履行前
,即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應先行繳納,如義務人逾期未繳納者,依同
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 2 章(即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
執行)之規定執行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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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102年訴字第 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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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者,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
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言。而受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又參照大學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受委託行
使大學招生相關考試業務特定事項之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因同具有與機
關相當之地位,就該公法上特定事項所作成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認為該行政
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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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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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審計法第 3 條規定:「審計職權,由審計機關行使之」第 58 條規定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
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第
72 條規定:「第 58 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
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第 78 條規定:
「(第 1 項)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
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
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
(第 2 項)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
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依法訴追,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綜合上開規定可知,國家依審計法規
定對財產管理人員追繳公法上損害賠償之行政程序,係由財產經管機關就
財產之損失發生,依審計法第 58 條規定向審計機關報損。經審計機關查
明後,就管理人員是否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國家財產損失,應否
負損害賠償責任,作成有責或無責之審計決定。倘審計機關作成有責審計
決定者,應依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長官限期追繳
。該管機關之長官於接獲審計處之通知後,即應受其拘束並依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據以對應負賠償責任之管理人員核發限期追繳命令。就此
以觀,審計法顯係就財產管理人員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而當然發生賠償責任
之調查階段,賦與審計機關在行政內部具有最終判斷之法定職權,且對各
該應負責機關之長官具有法的拘束力,所為審計決定應具有確認性行政處
分之性質。惟依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之設計,仍須經由該管機關長官
核發之限期追繳命令,對應負責之管理人員課予給付賠償之義務,始直接
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而有下命處分之規制力。又參照審計法第 78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於受處分相對人未遵照限期追繳命令履行時,明定應負責機
關之長官得據以移送強制執行之意旨,可見於後階段所為此種限期追繳命
令具有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第 1 項情形之法律效果,益徵性質上為行政
處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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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106年訴更二字第 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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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具有負擔處分性質之計畫行政行為,應採行適當程序,使處分相對人之意
見得以獲得計畫機關聆聽審酌,納入於計畫裁量之公私益衡量中予以適當
考量。倘若計畫機關未踐行公眾參與程序,也未履踐其他足以保障處分相
對人聽審權之程序,應認其屬應予撤銷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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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109年訴字第 8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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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99 條規定,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
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
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訴願法第 61 條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
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處分機
關,並通知訴願人。上開規定於行政機關應為而不為行政處分,而經當事
人表示不服之情形者,亦有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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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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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賦予採購機關得「沒入」、「追繳」押標金
,係為確保投標公正目的,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而為辦理招標機關
所為之管制,此等具行政高權且具執行力之權限,如義務人不履行時,得
以行政執行手段予以貫徹,自應定性為行政處分,且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又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項規定乃規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
有所列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
予追繳。法文明定機關得以單方之行政行為追繳已發還之押標金,屬機關
對於投標廠商行使公法上請求權,應有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關
於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可知歷來實務見解均將政府採購法
第 31 條第 2 項「追繳押標金」之行為,定性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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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31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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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誤將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之事件,移送於無管轄權之訴願
機關處理,且竟作成訴願決定者,訴願之程序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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