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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8486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117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如違反實質上合法,原
則上構成得撤銷原因,未撤銷前處分仍屬有效,例外在法定情形下始構成
自始無效,又違反形式上合法,亦以構成得撤銷理由為原則,無效為例外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0043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聲明異議決定書加註行政救濟之教示條款」法律疑義之說明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20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96、98、99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倘未依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記載者,該法明定未告知之法律效果,又該項所定書面行
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僅就第 2  款於第 97 條明定得不記明理由情形,
就第 6  款事項則未規定何類型行政處分得不予記載,故專利及商標註冊
申請案之核准處分,其應記載事項仍應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