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後,行政機關所作成之書面行政處分, 如未表明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受處分人遲誤者,受處分人提 起訴願之期間究應如何計算?
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以實現對人民之農地重劃差額地價公法上金 錢請求權,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惟行政機關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 間,人民則未於行政處分達到後一年內聲明不服,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 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