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官署之處分書在現行法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 (二)訴願自官署之處分書或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逾期而 提起之訴願自為法所不許
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所為之行政處分,固應製作處分書,但處分書在現行法 令,原無一定形式之限制,凡文書足以表示處分之意思者,即屬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