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蹟字第 1083005119 號
  要  旨:
建物發生「暫定古蹟」法律效力,倘已踐行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 4
條所定程序,並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處分生效要件者,即自完成法定程序
與符合要件時,即由主管機關逕列為「暫定古蹟」,並「視同古蹟」應予
管理維護

2 發文字號: (89)法律決字第 000258 號
  要  旨:
檢送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3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900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係以具有獨立編制、獨立預算、依法設置及對外行文等四項為認
定標準;又在尚未完成法制化前之組織,既非機關,僅具內部單位性質,
如以其名義為行政處分,自與行政處分要件及應記載事項規定不合

4 發文字號: 府法三字第 8906592100 號
  要  旨:
法務部研商擬具「行政程序法各條文中『法規』之涵義彙整表」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46033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書面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倘以會知方式
並經當事人簽章,是否亦發生送達之效力疑義乙案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6970 號
  要  旨:
內政部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所為不予許可,屬行政處分,
而有關國家安全保障事項,包括有關大陸事務之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之程序相關規定,此時攸關行政處分效力是否發生,及行政救濟法定期間
起算,因事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定及實務運作,宜請
主管機關檢具法制研析意見洽詢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2540 號
  要  旨:
申請外國人工作許可案件,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如經主管機關與
行政處分當事人約定同意以資訊系統收受行政處分後,主管機關自得以電
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又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依電子簽章法第 7  條
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時,應視為自行送達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4580 號
  要  旨:
為規劃外國留學生、僑生及華裔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以電子送達方式核發許
可函,除相關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自得依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相關規
定,以電子文件方式作成行政處分

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08828 號
  要  旨:
書面行政處分之送達及通知之效力疑義
10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 0930600166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修正「經濟部水利署行政資訊及卷宗閱覽須知」
11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80012068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修正「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車輛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等 13 項,並自即
日生效

12 發文字號: 環署空字第 1000046125 號
  要  旨: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
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