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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24 號
  法律問題:
行為人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駕駛自小客車在 6  個月內違規記共達
6 點以上,遭裁處吊扣駕駛執照,並定一期限仍未繳送駕駛執照者,自該
期限隔日起吊銷並逕行註銷駕駛執照,駕駛執照註銷後,自該期限隔日起
1 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行為人逾該期限仍未繳送駕照,亦未提起
行政爭訟,並於期限後之某日,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因過失而撞擊
致機車騎士受傷,騎士向行為人提出告訴。法院查詢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吊扣吊註銷原因欄記載「易處逕註」。行為人所犯過
失傷害罪,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6 條第 1  項加重其刑?

2 發文字號: 104 年度高等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律座談會 提案二
  法律問題:
交通裁決機關針對吊扣駕照或汽牌之裁處,於裁決書之處罰主文欄內載明
吊扣駕照或汽牌時間,並記載應繳送期日;逾期不繳送者,吊扣期間加倍
,另記載應於第二次繳送期日前繳送;其次復記載若未於二次繳送期日前
繳送者,自吊銷日起吊銷駕照,並逕行註銷駕照,及駕照吊(註)銷後,
一定時間內不得重新考領或請領之意旨。於繳送期日屆至後,裁決機關並
未另為吊扣期間加倍或吊銷駕照或汽牌之處分並送達與受處分人,是否即
生其駕照或汽牌受吊扣期間加倍或經吊銷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