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為而遭警察舉發,惟舉發通知單延 遲送達行為人,通知單上載明到案日期雖屬合法,然行為人收受通知單之 時點已逾其違規行為後三個月,則行為人可否因而得主張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90 條前段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