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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9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6年判字第 43 號
  要  旨: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
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
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
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
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637 號
  要  旨:
罰鍰處分之一部分究有無經合法送達、是否未記載所持之法律依據,以及
有無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情,顯均非屬從外觀上或記載事項上即
可明顯判斷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而得申請予以更正之情事
。「更正」是指對行政處分的記載事項的顯然錯誤,於事後補充、刪除或
作其他必要的變更,目的是使處分書所載事項與處分外觀上可得而知的規
制意旨相互一致,以達更正規定之確保法的明確性,並未變更行政處分之
原規制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3年簡字第 25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