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要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20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4 發文字號: 北市衛四字第 093339993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