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83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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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95年裁字第 6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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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復查申請書有記載正確送達處所之義務,如送達處所變更,亦有向受理復
查申請機關陳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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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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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
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
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
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
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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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97年裁字第 42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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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稅捐稽徵文書之送達,應受送達人若陳明指定送達代收人者,並無排
斥向應受送達人本人送達之效力。故行政機關若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本人,
而未向指定送達代收人送達者,尚不能謂其送達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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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3年訴字第 1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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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已針對書面行政處分應如何送達訂有相關規範,又該法第 3
條第 1 項明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
定為之。參照政府採購法關於有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而作成之
書面不利處分,並無特別之生效規定,亦無特別之送達規定,是此類以書
面作成之原處分,自以自送達當事人起對當事人發生效力,而有無送達則
悉依行政程序法關於送達之規定為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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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93年簡字第 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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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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