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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07516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北市地登字第 105320867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作業流程」
3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60124921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4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要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8808 號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20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35746 號
  要  旨:
就公示送達一事,內政部來函詢問對住居所皆不明之土地所有權人參照行
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再次公示送達是否得適用
同法第 79 條、第 81 條但書規定,應認確可適用,惟就當事人曾以雙掛
號方式通知此一情事部分,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
為當
9 發文字號: 北市衛四字第 093339993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
10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040244882 號
  要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
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
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
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