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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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0年判字第 20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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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有關公示送達所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
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均不明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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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1年判字第 10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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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
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
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49 條規定,於罰鍰
準用之。是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
,始得提起訴願。準此,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既已合法送
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即應在繳款書所載展延繳
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逾越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
期間,原核定使用牌照稅課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即屬確定。又提起撤銷訴訟
,係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
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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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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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法規之程序規定,原則上不影響人民之權利義務本身,於有新程序規定
時,應適用新程序規定,是為程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惟被廢止之法規為
有關權利義務之實體規定時,對在其有效期間內所成立或已成立之事項及
法律關係,亦仍適用之,以迄於新法規之接替。而被廢止之舊法規,除新
法規有相反之規定或舊法規違背新法規之精神者外,如較新法規有利於人
民,則應適用從新從輕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是以,國軍在臺軍眷業務處
理辦法係為安定國軍在臺眷屬生活,使官兵無後顧之憂,以振奮士氣,提
高戰力而設,其間雖經多次修正,惟其意旨自修正迄廢止未曾變更。嗣因
行政程序法公布實施,國防部依同法第 159 條訂定發布國軍軍眷業務處
理作業要點,延續前舉業務處理辦法規定之各項軍眷權益與公產管理業務
,其訂定之目的亦無變更。而該辦法既在延續原國軍在臺業務處理辦法規
定之軍眷各項權益與公產管理,基於居住眷舍權益應取得眷舍主管機關予
以核准配給之規定,及核給眷舍居住之立法意旨,眷舍於原眷戶死亡時,
是否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當然由繼承開始時尚生存之遺眷即其配偶與
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其居住權益;或由原眷戶之配偶優先承受其權益
,次由其子女承受居住權益;或應適用前揭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陸
、眷舍分配工作四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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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3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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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土地因無人辦理繼承登記,固由主管機關代管,迄區段徵收時,始由機
關通知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則繼承人雖為區段徵收時之原地主,惟土地
在遭他人非法棄置廢棄物,棄置當時繼承人倘尚未取得或管理系爭土地,
則能否課繼承人注意系爭土地不被棄置廢棄物之義務,能否謂渠等有重大
過失,自有待商榷,尚不得逕為不利繼承人之認定。又繼承人於土地被徵
收前亦均未辦理繼承登記,則相關繼承人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雖於被繼
承人死亡時取得土地,惟渠等既未曾辦理繼承登記,則系爭土地是否曾由
渠等直接管理或使用,殊有疑問,能否課繼承人注意系爭土地不被棄置廢
棄物之義務,能否謂渠等有重大過失,亦有進一步查明探究之必要。倘未
予調查審認,遽為不利繼承人之認定,於法自有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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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7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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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稅捐之課徵量大且具有週期性,其資訊係納稅義務人所掌握,故應送達處
所等資訊,應由納稅義務人主動提供。又課徵綜合所得稅時,係由稽徵機
關依據對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之查核結果,於填具核定稅額通知書後,連
同核定數額,送達納稅義務人,並得要求納稅義務人填具戶籍地址及退補
稅通知送達處所,嗣後地址如有變更,納稅義務人亦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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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03年裁字第 5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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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稅捐文書於同一贈與稅事件(本稅及罰鍰事件)中,如納稅義務人前曾陳
報戶籍地址為住居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後,嗣後住所或應受送達之處所有
變更者,納稅義務人即應主動通知稽徵機關,否則即可能造成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而符合公示送達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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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05年判字第 1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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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依社會一般觀念
,不知其應為送達處所,既非以行政機關主觀不明為標準,亦非以客觀之
絕對不能為準,而係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
處所者,即可認為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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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07年裁字第 15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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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公示送達之原因,須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相當之探查,若實無公示送達之
原因而行政機關仍為公示送達,其送達並非合法。又行政機關為「公示送
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需再為公示送達者,仍須合乎公示送達之要件,
非謂不問前所為公示送達是否合法,或以後情事有無變更,均得當然依職
權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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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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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因其工作內容依法規定為「在家庭從
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並不包括為雇主及
與雇主同居一家之人接收郵件,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補充
送達規定所謂之受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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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109年裁字第 10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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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原處分機關以單掛號方式郵寄處分書,卻未留存送達回證,且其復未能提
出其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郵務機關向應送達處所送交原處分而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時,有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
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尚難認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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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111年上字第 5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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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建築法為維護
公共安全,規定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
築物,違反者,除其情節僅係程序上未申辦執照,而有補正可能,得依違
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給予限期補照之機會外,否則應予拆除。
圍牆木頭圍籬及基座因占用現有巷道兼空地,有妨礙公共交通之情形,且
係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搭蓋,符合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3 款優先執行查報拆除之規定,應予查報拆除,依建築
法第 86 條規定應予拆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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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16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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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
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
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
訴。」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則行政法院於依本條規
定作成判決前,自須就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
事,與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是否顯與公益相違背等事實,詳予調查
認定,否則即有應調查事項未為調查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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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6年判字第 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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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醫院員工集中隔離管理之措施,係衛生局依據行政院召開之研商臺北
市立和平醫院醫護人員感染 SARS 因應措施會議及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
府召開之「防止 SARS 疫情擴大緊急應變小組會議」之決議辦理。該決議
所為之具體措施,係主管機關依行為時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
定所為之下命處分。雖其相對人並非特定,然依其決定或措施之內容可以
確定應受管制之人員,性質上為一般處分,經該主管機關以發布新聞代替
通知,即對受管制人員發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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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97年裁字第 1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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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上之文書,於合法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抑或
郵政機關時,即發生送達效力,並非以應受送達人前往上開機關領取文書
時,且非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後,始發生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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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裁判字號: |
98年裁字第 26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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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該款所謂「應為
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依社會一般觀念,不知其應為送達處所;所謂應
為送達處所,依同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則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言;既非以行政機關主觀不明為標準,亦非以客觀
之絕對不能為準,而係依一般認為相當之方法探查後,仍不知其應為送達
之處所者,即可認為不明。又戶籍登記與住所之設立,雖然分屬不同之法
律概念,但戶籍設定之客觀事實,卻不失為認定「住所」之重要表面證據
。因為有關「住所」定義中,其主觀意思部分,必須藉由外在行為才能被
清楚認知。而設籍事實本身,依現今臺灣社會上之經驗法則,即是表徵「
久住」意思之最有力事證。因此除非當事人能具體詳細說明,其設籍於非
住所之特殊考量因素,並提出說明其事之堅強反證,不然即應認定其設籍
地為其住所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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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裁判字號: |
100年交抗字第 1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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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
8 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亦即雖應送達之處所不明,但有以登載新聞紙之方法而
為通知者,應可認已為公示送達,而具有合法送達之效力,如受處分人欲
對處分為異議聲明者,自應依此時間為期間之計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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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裁判字號: |
105年上訴字第 31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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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為人固為役齡男子,且經機關固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惟行為人
已出境達二十餘年之久,由於其係遷出國外多年未歸,顯已定居國外,實
難期行為人最後一次經核准出境臺灣時,預知在二十餘年後會經催告返國
接受徵兵處理。又行為人出境後未再入境之原因甚多,檢察官如未能提出
證據證明行為人知悉已被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
返國,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自不能以其於二十餘年後經原戶籍所在之機關
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後,未於催告六個月期間內返
國接受徵兵處理,即認其有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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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裁判字號: |
105年上訴字第 9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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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3 款之罪是指徵兵檢查通知已合法送達
,且役男本人已知悉應於何時接受徵兵檢查,仍無故不到之情形。是以,
該條款之處罰,係以徵兵檢查通知合法送達為要件。次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倘已變更,縱令其戶籍登記尚未遷移,仍不得於原戶籍登記處所為寄存
送達之意旨,則機關將徵兵檢查通知,對該址為寄存送達,自未生送達之
效力。從而,徵兵檢查通知之送達程序既未合法,即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 3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要件未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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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裁判字號: |
95年交抗字第 5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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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定有明文。行政
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復規定:「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者,行政機關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惟所謂「應受送達之處所不
明」,須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始足當之
。而「不明」之事實,則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責任,並由法院依
具體事實判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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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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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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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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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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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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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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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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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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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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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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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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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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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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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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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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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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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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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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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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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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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1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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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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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2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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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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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2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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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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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裁判字號: |
97年交抗字第 22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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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
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
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本案受處
分人逾期未補繳停車費之違反該項之行為;縱使受處分人確已經主管機關
通知補繳停車費,未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三所示繳費期限繳納,及未於經通
知七日內補繳,台北縣政府及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有舉發權,惟所為舉發
亦均已逾三個月,已不得舉發,而交通違規事件之裁決,必須該違規事件
業經合法舉發為前提,原處分機關不察,誤以舉發通知單付郵之時即已完
成舉發,進而裁處罰鍰,於法即有未合。從而,原審法院依卷附之舉發通
知單認受處分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之違規行為,
並以舉發機關於受處分人違規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付郵寄出舉發通知單時
,即完成舉發行為,即使送達時,距行為成立時已逾三個月,仍不影響業
已完成之舉發行為,認本件交通事件裁決不當,駁回受處分人之聲明異議
,自有違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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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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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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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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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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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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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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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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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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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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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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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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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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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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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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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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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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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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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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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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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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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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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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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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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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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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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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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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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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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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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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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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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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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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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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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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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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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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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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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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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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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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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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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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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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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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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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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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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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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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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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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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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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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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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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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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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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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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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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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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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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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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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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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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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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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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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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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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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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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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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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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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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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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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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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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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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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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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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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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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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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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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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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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2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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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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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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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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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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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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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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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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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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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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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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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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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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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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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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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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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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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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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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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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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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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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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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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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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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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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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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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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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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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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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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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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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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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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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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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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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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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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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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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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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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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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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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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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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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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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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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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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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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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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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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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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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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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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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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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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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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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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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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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2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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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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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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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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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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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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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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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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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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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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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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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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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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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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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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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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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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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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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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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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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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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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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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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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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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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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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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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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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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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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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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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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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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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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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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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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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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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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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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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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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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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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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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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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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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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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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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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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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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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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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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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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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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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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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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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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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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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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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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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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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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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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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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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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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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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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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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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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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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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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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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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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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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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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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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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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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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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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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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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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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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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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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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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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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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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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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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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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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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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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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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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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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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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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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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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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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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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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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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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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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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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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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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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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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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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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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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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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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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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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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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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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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3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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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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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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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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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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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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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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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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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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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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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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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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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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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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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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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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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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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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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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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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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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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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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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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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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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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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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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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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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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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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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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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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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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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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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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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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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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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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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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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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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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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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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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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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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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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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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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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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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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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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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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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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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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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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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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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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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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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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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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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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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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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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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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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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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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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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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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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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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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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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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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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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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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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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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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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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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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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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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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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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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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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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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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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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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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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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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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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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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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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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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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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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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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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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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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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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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3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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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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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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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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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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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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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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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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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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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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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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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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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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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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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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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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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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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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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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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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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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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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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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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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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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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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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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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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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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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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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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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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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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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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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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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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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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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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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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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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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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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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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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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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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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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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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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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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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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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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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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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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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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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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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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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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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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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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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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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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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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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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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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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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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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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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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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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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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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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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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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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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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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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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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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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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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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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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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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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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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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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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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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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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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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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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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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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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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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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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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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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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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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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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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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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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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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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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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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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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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4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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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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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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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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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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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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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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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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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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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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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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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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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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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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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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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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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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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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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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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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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5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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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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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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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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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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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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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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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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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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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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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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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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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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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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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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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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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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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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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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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6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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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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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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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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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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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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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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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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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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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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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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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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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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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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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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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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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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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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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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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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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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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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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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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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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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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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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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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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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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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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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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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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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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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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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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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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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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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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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8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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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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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8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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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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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9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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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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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交抗字第 49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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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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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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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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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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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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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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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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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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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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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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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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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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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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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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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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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49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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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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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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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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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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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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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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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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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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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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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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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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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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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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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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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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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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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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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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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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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0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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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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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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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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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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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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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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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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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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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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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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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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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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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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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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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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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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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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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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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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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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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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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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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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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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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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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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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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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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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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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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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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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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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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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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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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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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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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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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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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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2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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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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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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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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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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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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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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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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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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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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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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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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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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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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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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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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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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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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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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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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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3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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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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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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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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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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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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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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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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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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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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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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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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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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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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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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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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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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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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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
裁判字號: |
98年交抗字第 5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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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有關送達之種類,計有自行送達、交由郵政機關送達、公示送達等,又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項等規定,對於當事人
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為公示送達,至於
公示送達之方式,則依據該法第 80 條規定,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
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
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等。準此,法院欲判斷公
示送達是否發生效力,自應審酌行政機關是否已完成上開送達方式,並已
屆至同法第 81 條規定之發生效力時點為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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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
裁判字號: |
98年交聲字第 8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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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本案違反行政程序法 78 條,該罰單函件既已退回,則應依具體狀況辦理
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程序,始為適法,原舉發機關既未辦理,即難認本件
舉發通知單業已合法送達給異議人。既 26 件違規案件之舉發程序均非合
法,原處分機關依法要無予以逕行裁罰之餘地。本件在未經原舉發機關合
法送達該舉發通知單前,原處分機關尚無對異議人為裁罰之權,自應撤銷
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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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
裁判字號: |
99年交聲字第 2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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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多次為內容相同之意思表示,是否皆為新的處分
,學說有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之分。所謂重複處分者,乃指行政機關作
成處分後,於答覆申請人時,再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
決定,性質僅屬觀念通知,而非行政處分,不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而所
謂第二次裁決,係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
更情況下,對於重複提出之請求為重新之實體審查,並予裁決,其結果雖
與第一次裁決相同,惟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故仍為新的行政處分,而得為
行政爭訟之客體。
裁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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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32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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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依法固得以「適當之方式」使處分相對人知悉。惟書
面之行政處分如未經合法送達者,依法即屬不生效力。即便處分相對人事後
知悉行政處分之內容,仍無從補正書面行政處分未依法送達之瑕疵,該行政
處分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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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
裁判字號: |
107年訴字第 147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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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國防部作成原處分撤銷相對人之眷戶居住憑證暨原眷戶權益後,固得依職
權交由所屬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執行送達事務,但如無證據足以支持所屬機
關確有完成送達者,即難認為原處分確已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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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 |
裁判字號: |
108年訴字第 30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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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應向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而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
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將該送達文書予以寄存送達,已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並無須再為公示送達。因此原處分如已完成寄存送達者,
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即無須再為公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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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
裁判字號: |
109年交上字第 17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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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住所並不以辦理戶籍登記為要件,戶籍登記或可為表徵住所之重要參考資
料,然尚不得以戶籍登記之處所即逕認為住所。行政機關於辦理送達時,
如發現應受送達人之戶籍地為戶政事務所,應可認知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
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如確無他法查得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
,亦非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備送達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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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6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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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主管機關對於戶籍地址為送達,於法自屬有據。且主管機關基於文書送達
所必要而蒐集個人資料,雖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許,然不得據此即認公務
機關應窮盡一切手段,以查得應受送達人之實際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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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 |
裁判字號: |
92年訴更一字第 3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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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核定發放補償費及自動拆遷獎勵金之行政處分,並未構成何種法律
不能或違背公序良俗之情事,縱當事人使行政機關陷於錯誤而作成
該授益行政處分,惟一般理智謹慎之人亦無從自該行政處分合理判
斷存有明顯之瑕疵。故於台中市政府依法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前,
仍應認該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自不得以該行政處分無效,請求當
事人返還據以受領之利益。
(二)對違法之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已允許原處分機關於不違背信賴利益
原則下,行使撤銷權,並無行使期限之限制。故於九十年一月一日
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行使撤銷權時,雖定有
二年之除斥期間限制,然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自應以九
十年一月一日行政程序法施行後,始開始計算其除斥期間。
(三)公法上之契約須以完成行政作為為其目的,始為相當,參酌現行我
國實務及學說就行政契約之判斷所採取之「契約標的理論」,本件
切結書並非係台中市政府基於徵收之行政目的而與當事人所締結者
,非屬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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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
裁判字號: |
93年訴字第 30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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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救濟程序變更送達處所而未向被機關陳明者,被告機關不得捨公示送
達程序,而逕行主張對於變更前之送達處所為送達係屬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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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 |
裁判字號: |
93年簡字第 2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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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行政上之文書,應依法
定方式通知特定行政行為之相對人或第三人,而依法定方式送達後,不論
應受送達人是否實際獲取該文書,是否確實知悉文書內容,均因經合法送
達之行政程序行為而生一定之法律效果,故行政送達之目的有二,其一為
使應受送達人確實知悉送達之內容,其二為保存送達證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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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
裁判字號: |
95年訴更一字第 16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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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又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
限於不能依同法第 72 條及第 73 條行送達者,即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
應受送達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該處所之接收郵件
人員可以收領文書,或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
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並有難達留置情事時,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
所,雖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
原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
寄存送達,此有最高法院 64 年台抗字第 481 號判例意旨可參。是系爭
處分書送達當時,原告實際上已不住在原住所,則依前開說明,於原住所
為寄存送達即不合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自不生送達
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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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273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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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受處分人固有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第 1 款規定之於河川區域內填塞河川
水路行為,行政機關雖得依據同法第 93 條之 5 規定,沒入受處分人之
挖土機及鏟土機,然依據經濟部沒入設施或機具作業要點第 5 點第 1
項規定,同時涉及刑事責任及違反其他行政法而應沒入機具者,執行機關
應於未經司法機關為沒收判決確定,且未有其他行政機關為沒入處分後,
再為沒入處分,本件刑事判決既尚未確定,行政機關於未知上開要件是否
成立之情況下,自不得逕予沒入處分,原處分於法顯有未洽。又行政程序
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未能合法送達、補充送達時,得以
寄存送達方式為之,受處分人雖未居住於登記之住居所,惟其於查獲時已
表明現居住地址,行政機關對受處分人住所無法送達時,即應對其已報明
之居所為送達,行政機關逕行為寄存送達亦難認為合法。準此,原處分與
送達方式既均與法有違,受處分人訴請撤銷即屬有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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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 |
裁判字號: |
98年訴字第 47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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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第 2 款固規定,河川區域內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
水應經許可,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 92 條之 3 第 6 款規定核處罰鍰,
然行政罰與刑事罰相同,亦應有足夠證據認定受處分人確有為違法行政法
之行為,行政罰方屬合法。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規定,行政機關應
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
意,倘行政機關僅依據稽查紀錄所記載之受處分人供述為事實認定,而未
參酌其他具體證據,即難謂符合上開規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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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 |
裁判字號: |
98年簡字第 8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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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民眾因出境二年以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1
條第 3 款規定,因未在台灣設有戶籍而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格
,故於此不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之期間,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
身分就醫,致使中央健康保險局支出之醫療費用,自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
有之利益,並使中央健康保險局蒙受損害,自屬公法上不當得利,應適用
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其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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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26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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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按人民如因其本身行為導致干擾或危害之發生,當負有責任自不待言,而
純粹之不作為亦有成為行政法上行為人之可能,此即「狀態責任」。所謂
「狀態責任」,係以具備排除危害可能性為重要考量,而物之所有人、管
理人、使用人對物的狀態原則上應係最為明瞭把握而能排除危害者,是物
之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在干預行政法上是否成為責任人的判斷,係以
個人社會表現為判斷標準,苟有違反狀態即應負責。例如土地遭人傾倒廢
棄物,該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事實上雖非行為人,也未同意傾倒
,但仍有狀態責任,必須擔負排除危害的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
均為狀態責任人,其並非因與危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而負擔責任,乃係因
為對發生危害之物有事實管領力而須負責,故稱之為「狀態責任」。基於
行政機關人力物力之侷限性、土地之有限性、生活環境之易破壞性與難以
回復性,乃有必要課予土地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維持土地秩序之狀態
責任,尤其於行為人不明時,「狀態責任」之課與更屬維護土地環境不可
避免之手段,然不可據此即謂行為人的「行為責任」為土地所有人、管理
人、使用人的「狀態責任」之前提要件。次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之適
用範圍,應不以一般廢棄物為限,無論何種類型之廢棄物,若未依規定清
除、處理,其因容許或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逾期土地之土地所有
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均應負限期清除處理之責任。至於土地所有人、管
理人或使用人屆期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
關自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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