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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90)台內戶字第 9072955 號
  要  旨:
有關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訂定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
定逕為登記案件之作業流程一案
2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09600146520 號
  要  旨:
義務人依法逕遷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處向該戶政事務所送達執行命令之
疑義
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9415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4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133237200 號
  要  旨:
訂頒「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暨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逕為分割與登記案
件注意事項」
5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6324959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6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6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07516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7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1077300 號
  要  旨: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11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通知於公告期滿後,仍未
合法送達程序,補行通知限期徵詢即可

8 發文字號: 北市地登字第 105320867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作業流程」
9 發文字號: 北市地籍字第 098331993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17  次)之會議紀錄
10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161200 號
  要  旨:
歸入國庫之補償款,因權利時效消滅,縱有繼承人嗣後主張,仍不得要求
領取已歸屬國庫之保管款,惟未依法送達繼承人,存有不合法情事者,除
有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外,似宜就個別情形判斷其請求權有無理由
11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30060635 號
  要  旨:
有關申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涉及農業用地、給予權利人陳述意見通
知之公示送達及辦理協議價購等事項

12 發文字號: 台內地字第 0950142376 號
  要  旨:
如地籍圖重測各類通知書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由該管地方政府地政單
位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0 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並無再送其他行政機關張
貼公告之必要,縱有送至其他行政機關張貼公告之情形,該他機關張貼公
告之日期亦與公示送達公告起算日無涉

13 發文字號: 府法三字第 09108099900 號
  要  旨:
關於「研商耕地租期屆滿,出租人未申請終止租約、承租人未申請續訂租
約時,鄉 (鎮、市、區) 公所應逕為註銷租約相關事宜會議紀錄」各項結
論
14 發文字號: 營署宅字第 1042905409 號
  要  旨:
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亡故,其繼承人為已出境外籍配
偶者,對該已出境之外籍配偶得以公示送達之方式追繳溢領款項
15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 0960124921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工程受益費繳費義務人之相關問題
16 發文字號: 府稅管字第 09605200150 號
  要  旨:
為提高稅單送達效率,訂定「花蓮縣稅捐稽徵處稅單送達催繳取證管制考
核要點」
17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要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18 發文字號: 秘台人四字第 0960019504 號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
支票核付後之疑義
19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39713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之適用疑義,及委請民間機構送達行政文書
之法律效力疑義
20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 09600146520 號
  要  旨:
義務人依法逕遷戶政事務所,行政執行處向該戶政事務所送達執行命令之
疑義
2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05417 號
  要  旨:
溢領「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追繳事宜,有關亡故人員及
移民國外人員應如何催繳及執行等疑義
2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9712 號
  要  旨:
釋示行政文書寄存送達疑義乙案
2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10430 號
  要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
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2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34228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對送達程序之認定、訴願法第十四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二十
七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
2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0531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文書於大陸地區送達無法踐行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如何
使行政文書對應受送達人發生效力疑義乙案
2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10888 號
  要  旨:
辦理價購土地案是否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疑義乙案
2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48592 號
  要  旨:
有關外籍船舶於所轄海域違反海洋污染防治法送達程序疑義
2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757 號
  要  旨:
關於士林行政執行處 95 年度業務檢查檢查結果如說明,請參考並督促改
進
2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5074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
象,又公示送達事由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
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之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
者而言,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公告並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所為
公示送達之公告,其對外公開之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
,或利用報刊等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
3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31409 號
  要  旨:
若無法得知其住所或其他相關資料且無法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為行政程序
法所稱處所不明,而應受送達人若遷居於外國,且無法得知外國住所者,
似應為上所稱處所不明
3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12508 號
  要  旨:
原土地所有權人已於撤銷徵收前死亡,則該撤銷土地徵收之通知即應向其
合法繼承人為之。原通知機關既未查明應受通知之人及其應受送達處所,
係未合法送達,則土地徵收條例第 51 條第 2  項「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
定期間內繳清應繳回之徵收價額,發還其土地」之規定,對相對人並未發
生效力,程序上仍應就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合法繼承人再為通知之送達,始
屬完備
3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12798 號
  要  旨:
公示送達係法律上擬制之送達,故公司搬遷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時,尚須
再對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地為送達,於送達無著後,始認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要件,而得依同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送達

3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3554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公報之刊登,對於其內容等資料較多且刊登次數頻繁之案件,
紙本印製內容得否以敘明連結網址方式辦理,仍需斟酌目前電腦及網路使
用之普及化、接受度以及電腦資料之安定性等因素,主管機關應本於職權
依法審認之

3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38808 號
  要  旨:
有關「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及「國
軍因作戰或因公成殘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三者間對於贍養金
規定之適用疑義

3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43260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規定之「送達」,係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
所或就業處所為之,郵政專用信箱並非上列應受送達處所,行政機關仍應
將處分書寄送戶籍地址,行政機關如不知應受送達處所,即應受送達人之
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人處所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
法為送達者,始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3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53155 號
  要  旨:
有關公費留學生於國外留學期間,應返國而不返國服務,或返國以後,
未履行義務亦未經教育部核准逕自出國者,應由教育部通知其償還其所
領之公費,惟該償還公費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是否係自服務期間屆滿
之次日起算,或係於「接獲該通知後逾 3  個月仍不償還」時起算,宜
由教育部就留學公費償還請求事件程序與有關法規規定及文件判斷之

3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794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之 1  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
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
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款
情形

3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34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祭祀公業條例第 3~5、7  條規定參照,如祭祀公
業派下員尚非不得確定,如欲對派下現員全體送達文書,仍應查明後分別
為之,即必須用盡相當方法探查,仍不知應為送達處所者,方得公示送達

3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20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4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35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86 條規定參照,該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包含國別與地址)為
前提,故如已依第 86 條第 1  項規定完成送達,即無須另以公示送達方
式為之

4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8040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送達時,應分別就該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之行政法規及行政
程序法有關送達相關規定,以適格之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而役男本人
為申請出境當事人,徵兵處理催告程序涉及出境役男是否意圖避免徵兵處
理罪刑認定,對其權益影響至為重大,因此役男本人應有受合法通知之權
利,另外宜考量同時通知其家屬,以利家屬得以知悉役男徵兵處理情形

4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5110 號
  要  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裁決書之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業已出境回
國,經查有國籍及國外住所資料,倘處分書合法完成送達後,受處分人是
否有繳納罰鍰可能,或舉發單位認為顯可預知受處分人實無可能入境我國
繳納罰鍰等情事,均係另一問題,並不該當於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情形

4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4500 號
  要  旨:
若無法查得應受送達人在國外居住地址,然依具體事實足認應受送達人仍
有與國內為一定聯繫意思,並以戶籍地為其歸返久住之住居所,應可認其
有以戶籍地為國內生活中心所在之主觀意思及客觀事實,則仍應以應受送
達人住居所為應受送達處所,而不得逕謂為應送達處所不明

4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4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17850 號
  要  旨:
有關廢止商業登記之行政處分,因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全體繼承人均拋
棄繼承,且未選任遺產管理人,無法合法送達一案之說明

4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05050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於國外具體地址不明,機關如確實已用盡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
知應受送達人之應為送達處所,則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情形,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4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103513160 號
  要  旨:
於外國或境外為囑託送達時,係由受囑託之機關、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
體於當地視實際具體可行之方式衡酌辦理送達事項;行政機關如不能囑託
送達時,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方式及程序送達,以
解決實際困難

4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00799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公式送達之適用疑義

4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17364 號
  要  旨:
函詢有關行政程序法公示送達疑義
50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50049415 號
  要  旨:
行政執行義務人逕遷戶政事務所,其執行命令之送達處理

51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35746 號
  要  旨:
就公示送達一事,內政部來函詢問對住居所皆不明之土地所有權人參照行
政程序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再次公示送達是否得適用
同法第 79 條、第 81 條但書規定,應認確可適用,惟就當事人曾以雙掛
號方式通知此一情事部分,因涉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內政部本於權責審認
為當
5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3001527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應為送達之
處所不明」係指應受送達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
全部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又第 86 條及第 7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係以知悉當事人於外國或境外之應為送達處所為前提

53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300617830 號
  要  旨:
對公司負責人送達之行政處分釋示
54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1049 號
  要  旨:
蔡○祐即陽○山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55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1170 號
  要  旨:
○○○即欣○瓦斯管路企業社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56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102201 號
  要  旨:
大台○區瓦斯設備行因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57 發文字號: (90)交路字第 047658 號
  要  旨: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
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58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90026139 號
  要  旨:
機關未依規定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若無法依照戶籍地址送達者,應依
照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規定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作業
59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9026139 號
  要  旨:
依戶籍地址無法送達繳交停車費之書面通知者,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規定,可得為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作業
60 發文字號: 北市衛四字第 093339993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
61 發文字號: 國健教字第 0980006375 號
  要  旨:
外籍人士違法吸菸且未繳交罰鍰者,菸害防制法及相關法規並無授權行政
機關得限制外籍人士出境,然入出國及移民署得視個案需要,依據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 21 條第2 項規定禁止其出國

62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040244882 號
  要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
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
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
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63 發文字號: 部退一字第 0962806747 號
  要  旨: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現金給付支票核付後執
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