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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7321299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檢送 97 年第 10 次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
討會會議紀錄,相關機關應依照該內容辦理
2 發文字號: 北市地一字第 098307516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地政處簡化各地政事務所請示案件處理研討會(98  年第
2 次)之會議紀錄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357800 號
  要  旨:
義務人未依限履行,行政機關自得就金錢繳納義務部分移送執行,就限期
改正部分依水土保持法第 23 條第 1  項為強制拆除,惟行政處分未送達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規定,行政處分自始未發生效力
4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73280760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同財共居親屬」是否包含同居人
,如同居人與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2  項之採購人員具有民法上血親或
姻親關係,則符本條要件
5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00008994 號
  要  旨:
函示稅捐稽徵文書送達方法,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
條規定辦理

6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404524570 號
  要  旨:
核釋「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之相關規定
7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 09504504390 號
  要  旨:
在監服刑之納稅義務人拒絕收受稅捐稽徵文書時,得逕為留置送達,即生
合法送達之效力

8 發文字號: 文授資局綜字第 1083005947 號
  要  旨:
有關列冊追蹤、暫定古蹟程序之說明

9 發文字號: 院田文字第 1010000611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或行政訴訟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將
文書付與公寓大廈管理員時,如經管理員於送達證書上蓋大廈管理委員會
圓戳代收,則認定實際上由管理員收受送達,而產生送達效力

10 發文字號: (88)法律字第 041772 號
  要  旨:
關於無法確知當事人是否收到調解通知單,能否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疑義

11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00510 號
  要  旨:
關於執行裁罰作業時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疑義
12 發文字號: (89)法律字第 035965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文書郵務送達,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疑義
13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584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7 條有關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之接觸情形及第 69 條有關
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對規定適用疑義
14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0058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規定之具體適用及處理
方式疑義
15 發文字號: (90)法律字第 010641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有關留置送達、寄存送達規定執
行釋疑
1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2965 號
  要  旨:
關於檢送不動產糾紛調處會議紀錄而遭拒絕受領退回乙案
1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8292 號
  要  旨:
關於土地租佃爭議調解疑義乙案
1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039712 號
  要  旨:
釋示行政文書寄存送達疑義乙案
1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10700042 號
  要  旨:
有關得否逕行行政程序法所稱「法規」辦理,毋須於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
權依據及行政機關送達文書於大樓管理委員會依據之規定疑義
2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10430 號
  要  旨:
關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事人無理由拒收,可否以公示送
達方式為送達乙案
2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2610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文書送達疑義乙案
2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50060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處分書之應受送達人為公司代表人時,如該代表人不在,得否將
該文書交付與該公司之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簽收疑義乙案
2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20052836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受雇人」是否僅限於應受送
達人本身之受雇人疑義乙案
2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30017451 號
  要  旨: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交寄送達文書之寄存機關疑義乙案

2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40051465 號
  要  旨:
囑託監所長官送達稅捐稽徵文書,遭在監服刑納稅義務人拒絕接受時,其
送達效力問題
2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70024280 號
  要  旨:
稅捐繳納通知文書之應送達處所係「不按址投遞區」且應受送達人所設路
邊受信箱、郵務機構設置之公用受信箱或應受送達人指定之處所,並非行
政程序法第 72 條規定應送達處所之範圍,故稅捐稽徵文書經郵務人員依
「郵務機構送達訴送文書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遞送,因未向應受送達
人之應送達處所送達,不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規定,發生寄存送達
之效力
2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12798 號
  要  旨:
公示送達係法律上擬制之送達,故公司搬遷不明致未能合法送達時,尚須
再對公司代表人之住居所地為送達,於送達無著後,始認符合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第 1  項第 1  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之要件,而得依同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送達

2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1167 號
  要  旨:
有關對法人送達之行政處分文書,未先向法人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逕
向其代表人之住居所送達,該送達程序是否發生合法送達效力之疑義

2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47090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72 至 74 條規定,送達程序目的在保障應受送達人受
合法通知權利,係依法律之行為,且已權衡當事人權益保障,難認有侵害
個人資料保護之情形

3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202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20、67~91 條規定參照,行政機關在送達時,應分別就該
具體個案,斟酌應適用的行政法規及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以
適格的應受送達人為送達對象

3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560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語股法官聲請釋憲案,有關行政
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寄存送達生效日之相關事項」之說明

3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70351931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參照,為「補充送達」應具
備「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補充送達之對象須為應受送
達之人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須非與應
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之人」,又所謂「同居人」係指與
應受送達人居住一處共同為生活者

3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04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2、100、110 條規定參照,行政處分以書面方式為之,應
將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並適用同法第 1  章第 11 節「送達」規定,經
合法送達發生外部效力後,始對相對人依其內容發生效力,又機關致送人
民消費(協商)會議開會通知單,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送達規定
;另所稱「住居所」係民法上概念,指當事人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
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所謂「一定事實」,
應依客觀居住情形等認定之,不以戶籍登記為唯一認定依據

3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5190 號
  要  旨:
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僱用之管理員收領文書之適法性疑義,送達人於
向本人為送達時,倘未能於本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會晤應受送達
之本人時,送達人得將文書付與該處所有辨別事理能力,且非他造當事人
之同居人、受雇人等人員,即生合法送達效力

3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40041052 號
  要  旨:
函詢公文送達規定疑義

36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2463 號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文書寄存送達應於何時生效之疑義
3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30710 號
  要  旨:
民眾建議修正辦理文書寄存送達程序有關黏貼送達通知書規定,係寄存送
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規定為直接送達,亦不能依第 73 條規定為
送達時,所採行之送達方式;而其前提仍須該處所確為應受送達之處所,
故為確保應受送達人知悉送達之事實,有關送達通知書之置放乃採取「一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以及「
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之雙重保險
方式
3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1000173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等規定參照,該「同居人」僅係代為收受文書,並非
當事人或應受送達人,不以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縱係未成年人,如
有辨別事理能力者,即足當之

39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096150 號
  要  旨:
○○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40 發文字號: 公處字第 096151 號
  要  旨: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陳述意見,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及更正函

41 發文字號: (90)交路字第 000962 號
  要  旨:
有關貴局函報依行第程序法辦理各行政機關行政文書郵務送達作業,遇有
應受送達人拒收時,將依法辦理留置送達乙案
42 發文字號: 交路字第 0990022460 號
  要  旨:
機關及所屬因車輛或駕駛人所生行政文書,有需要依照行政程序法送達者
,應優先以「住居所」、「就業處所」地址(包括民眾前已登記之通信地
址)寄送,如因提供送達之處所不明而無法送達者,再依戶籍地址寄送
43 發文字號: 北市衛四字第 09333999300 號
  要  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處藥物及化粧品違規廣告作業程序與認定原則
」
44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三字第 09431165700 號
  要  旨:
因本案處分書並未向應受送達人為送達,且收領之受雇人係應受送達人以
外之人,從而行政處分對於尚未合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主
管機關應更正處分書並送達或不獲會晤時由其受雇人收受,始生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