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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17 號
  法律問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4  項「汽車裝載貨物行經設
有地磅處所 1  公里內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 1  萬元罰鍰,並得強制其過磅」。若駕駛人行駛營業用大貨車,裝載
原石,行經某縣市鄉道上且距最近之地磅處所有 50 公里之距離,因執勤
員警懷疑其有超載之虞,經員警攔檢後,執行稽查員警是否有要求駕駛人
前往最近地磅處所過磅之權限?另執行稽查人員要求駕駛人過磅所取得之
過磅單據,如確實超過該車核定之總重量,是否得以之做為裁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