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符合醫療法規定經核准設立之診所,向健保局申請依「全民健康保險醫 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 定授權由行政院衛生署訂定) 第三條規定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特約醫院,惟 遭拒絕,該診所自認並無同辦法第六條不予特約之情形,而主張健保局之 拒絕與其簽約,係違反平等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六條) ,應如何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