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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8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如未能舉證證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就其受政府機關間接投
資之事實發生,有能防止而不防止之情事者,即難逕認系統經營者主觀上
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2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30 號
  要  旨:
(一)按衛星廣播電視法所規定衛星廣播電視經營之申請;許可營運後,
      6 年期限屆滿換照之申請,其許可並非一般性人民行為禁止之解除
      ,而是給予申請人特別之利益。主管機關並非原則上應予許可,而
      是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又申請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經營,既應提出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由主管機關依相關法律規
      定裁量是否許可申請,則經許可後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有變更
      ,而應依上開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3條第1項本文向主管機關申請變
      更者,是否應予許可,亦應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之,始能貫徹經營
      許可之目的。
(二)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之裁量權限,本身即含有為附款之權限,行
      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即是其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
      分之同時為附款,並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尤其行政事件之性質,
      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時,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時,處分
      機關有寬廣為附款(種類、內容)之形成空間。惟行政機關行使裁
      量處分為附款之裁量權限時,其所據之事實之有無,應依證據認定
      ,無裁量之問題。受處分人爭訟附款之合法性時,事實審法院應就
      為裁量所據事實之有無為認定,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146 號
  要  旨:
按授益處分附負擔,該負擔係與授益處分相結合,而對處分相對人所設定
之作為與不作為之義務,本身形成對處分相對人之負擔性規制效力。授益
處分附負擔,該負擔不影響授益處分之生效,然處分相對人不履行該負擔
者,授益處分作成機關除得廢止該授益處分外,亦得不廢止該授益處分,
而強制處分相對人履行。此是授益處分附負擔與附條件之重要區別。是行
政處分之附款係對受處分人形成負擔性之規制效力,即勘認其性質為負擔
。又附款所課予受處分人具繼續性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不因受處分人曾
一次履行而告消滅者。因而受處分人縱曾履行該等義務,然嗣後不再履行
時,行政機關尚得強制受處分人履行。則判決認受處分人不履行該附款,
至多效果止於廢止原處分而不及於其他;受處分人已履行全部附款,行政
機關亦不得廢止原處分等,法律見解即有誤認,判決據以認受處分人請求
撤銷系爭附款,無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請求撤銷系爭附款之訴訟,自有
適用法規錯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313 號
  要  旨:
行政事件之性質,涉及未來預測性或風險評估,而主管機關又是獨立機關
時,處分機關就特定事實對未來會發生如何結果之預測或風險之評估,是
否合理可支持;及在此預測或評估下,行使裁量權採取防制行為而添加附
款,方法(手段)及目的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性而訴訟時,司法應為低密
度之審查,法院不得以自己之預測評估取代獨立機關之預測評估,俾符合
機關功能最適原則。

參考法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  條、第 1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94 條,通訊傳播基本法第 1  條、第 5
          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1  條。

5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 號
  要  旨: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之建造執照之發給,於審查
及作成同意發給建造執照前,應先踐行舉行聽證之法律程序,俾使利害關
係人得於公告展示期間或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時,為意見之陳述,並由主管
機關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決定之參考,惟聽證終結後,是否再為聽證,乃主
管機關之裁量權限。

6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
(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111年上字第 194 號
  要  旨: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9  條
第 1  項規定,政黨附隨組織所有之財產,並非該組織一經認定為政黨附
隨組織,即全部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尚須符合「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
日起取得,或其自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
,並於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之現有財產」及「非屬黨費、政治獻金、
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之要件,始該當黨產條例所
稱之不當取得之財產,而原則上禁止處分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01 號
  要  旨:
按核能發電廠核能機組定期大修後之運轉之審查,法院必須滿足以實踐理
性作為評估的標準,超越此等門檻之科技「不確定性」,固然難以根除,
且亦為核能發電廠主管機關,在審核核能發電機機大修後運轉時,就審酌
「安全影響」、「異常事件」不確定法律概念時,必須給予主管機關「判
斷餘地」。又核能發電廠定期大修後之運轉許可,主管機關依據核子反應
器設施管制法、及「管制辦法」為調查時,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措施
是否於預防危險之必要性;對於核能發電廠所採取之的防護措施是否乎當
時科學技術水平;要求核能發電廠所採取的防範不正常營運情況發生之措
施是否充足等,雖不免須有評價性。然就此等評價的確信,行政法院只得
審查其合法性,而不是以自己的自我評價來加以取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4年訴更三字第 42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之附款,既在達成行政處分及其所根據法律之目的,附款之合法
性原因,即存在於該法律目的。如以附款達成非行政處分目的之其他目的
,縱然該其他目的本身亦具有意義,但該目的並不在附款所根據實體規定
之授權內,仍構成裁量之瑕疵。

10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720 號
  要  旨:
如政黨得以支配特定法人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即足認定
該法人為政黨之附隨組織。至於政黨或附隨組織之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之
財產,並非附隨組織認定之要件。此外,是否舉行預備聽證程序,係由行
政機關依其掌握之證據及事實複雜程度綜合判斷,而於必要時舉行,屬行
政機關裁量範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99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
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
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
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1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848 號
  要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若非行政處分之受處分人,而係利
害關係第三人不服行政處分而循訴願及撤銷訴訟請求救濟,須具備法律上
利害關係,並不包括事實上利害關係。又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處理條例並無保障特定人之意旨,而該條例第 4  條、第 6  條亦未賦予
一般民眾監督主管機關之公法上權利,則其受處分人之股東之債權人,因
該行政處分並未直接對其發生法律效果,其僅係反射利益受害,難謂其係
法律上利害關係人,故無實施訴訟權能,其提起撤銷訴訟不具當事人適格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