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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行政程序法第 5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981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如未能舉證證明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就其受政府機關間接投
資之事實發生,有能防止而不防止之情事者,即難逕認系統經營者主觀上
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 號
  要  旨: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之建造執照之發給,於審查
及作成同意發給建造執照前,應先踐行舉行聽證之法律程序,俾使利害關
係人得於公告展示期間或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時,為意見之陳述,並由主管
機關斟酌聽證紀錄作成決定之參考,惟聽證終結後,是否再為聽證,乃主
管機關之裁量權限。

3 裁判字號: 108年上字第 484 號
  要  旨:
參照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6  條,自辦市地重劃實施作
業為多階段之執行程序,依同辦法第 8  條、第 25 條、第 27 條等規定
,於不同階段的執行程序,均須由主管機關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
決定,以維護公共利益及確保少數不同意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該
監督及審查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土地所有權人就主管機關於各階段執行
程序所為之核定或准駁處分,如有不服,得對各該行政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請求救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9年判字第 410 號
  要  旨:
(一)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主管機關舉行聽證所為
      之補正如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時,其未舉
      行預備聽證,尚難認為違法。
(二)考量公民投票的程序及決定方式,有時間及效果上的一定限制,且
      為避免人性之道德風險,公民投票在功能上不宜代替行政部門創制
      預算案,而在技術層面上亦無法較立法部門作成更正確之審查,故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宜交由人民直接行使公民投票權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39 號
  要  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執行事件,擔保人出具擔保書擔保義務人如逃亡
或不履行義務由其負清償責任者,義務人如有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執
行處得就擔保人之財產執行。另,行政執行程序之義務人欲辦理分期繳納
,需由義務人向行政執行處申請並經移送機關同意後,由義務人或第三人
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行政執行處方得核准義務人分期繳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260 號
  要  旨:
市地重劃委員會係依「獎勵市地重劃辦法」為審議重劃事項而設立之組織
,該組織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所有權人組成之重劃會並無利害關係,其
中屬於學者專家之委員,無論擔任聽證會主持人或該市市地重劃委員會委
員,並無任何個人利害關係可言。

7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1139 號
  要  旨: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是否
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為判斷之重心。

8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71 號
  要  旨:
所謂無效行政處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具有明
顯、嚴重瑕疵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為維護法律安定性及國家本身所
具有之公益性,學說及各國立法例皆認為行政處分是否無效,除法律定有
明文之情形外,宜從嚴認定,而兼採明顯瑕疵說與重大瑕疵說作為認定標
準之理論基礎。是行政處分因具有重大明顯瑕疵而罹於無效,但其非依當
事人主觀見解或受法律專業訓練者之認識能力判斷,而係依一般具有合理
判斷能力者之認識能力決定之,其判斷標準即係普通社會一般人一望即知
其瑕疵為判斷標準。換言之,該瑕疵須達到「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
般」明顯之瑕疵,始得謂為重大明顯瑕疵。如行政處分之瑕疵倘未達到重
大明顯之程度,基於維持法安定性,即不認為該處分無效,其在被正式廢
棄前仍有效,僅係得撤銷而已。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